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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疑 | 污水处理站是否属于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第二款情形?
加关注的都是帅哥美女(>Д<)
2021年11月9日
问:你好,在一片规划区域范围内,集中落户了许多商家(类似批发市场),其中包括水产、食品、肉禽等行业。目前,该片区无污水处理设施,所有污水均为直排(备注:该片区污水直排泥溪河,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为泥溪河水质达3类标准,目前,泥溪河水质在4类-5类水质之间)。现拟在该片区建设处理能力为2000m3/d的污水处理站,请问:该拟建2000m3/d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是否属于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第二款:“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,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”情形。
答: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第二款是体现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。来信所提出的拟建污水处理站是典型的水污染物减排工程,其建设目的是为改善流域水质,不属于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第二款描述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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